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上海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为保障委托方的权利,请委托方在签署前再次确认上海银行已向委托方明确说明并披露本协议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的重要信息,同时,如委托方对本产品/服务存在疑问、建议、意见、投诉或各方存在纠纷时,委托方可以通过上海银行各网点、上海银行热线电话95594、上海银行手机APP等方式联系上海银行,上海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答复。

  鉴于委托方(客户)向受托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使用“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受托方经审查同意为委托方提供此项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指受托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个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个人手机银行业务、个人电话银行业务、个人微信银行、上银信使(短信及邮件)服务、电子支付业务及自助机具第三方转账等。

  (二)数字证书:指客户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CFCA)申请的用于在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等交易中识别客户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文件。目前,受托方提供的数字证书为E盾。

  (三)交易指令:指客户通过网络或电子终端向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和缴费等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指示或要求。

  (四)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

  (五)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及受理投诉热线:95594

  (六)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及政策变化等。

  第二条 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 

  1、委托方自愿申请注册受托方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经受托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2、委托方有权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注销等手续。

  3、委托方对受托方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登录上海银行网站或到受托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委托方义务 

  1、委托方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受托方的《个人电子银行章程》和上海银行网站上公布的有关交易规则及安全提示。其中,对于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数字证书服务的,委托方必须申请CFCA提供的数字证书,同时应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相关规定。

  2、委托方到受托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上海银行网站、个人网银或手机银行客户端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并按需提供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及存折、卡等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或通用凭证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名确认。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申请材料或通用凭证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应确保所填写的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委托方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受托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因委托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失效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因委托方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委托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受托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委托方申请或使用受托方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应直接或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特约商户提供的链接登录上海银行网站,而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委托方申请或使用受托方手机银行业务系统,应通过上海银行官网或受托方认可的应用商店或网站下载手机银行客户端;委托方使用受托方电话银行业务系统,应直接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而不应拨打任何其他电话。通过短信、彩信、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登录上海银行网站或下载客户端软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4、委托方在通过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特约商户实施通过受托方电子支付渠道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核实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特约商户的资质状况及其网上支付平台的真实性,确保提交的交易信息与通过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特约商户发送的付款信息的准确无误。委托方应确保其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委托方应在授权受托方可直接扣款的指定付款或缴费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保证受托方能够及时准确扣款。  

  6委托方的客户号、账号、数字证书、签约受托方手机银行的手机等移动终端、以及所有相关密码等均是委托方进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委托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并保证不将该等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第三方。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该等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而对受托方发出的任何指令、签约的任何协议该等行为均视为委托方自身完成的行为,委托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方执行委托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后,委托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交易指令。

  7、委托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或手机动态密码提供给任何其他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因委托方原因导致的任何密码或手机动态密码泄露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8、发生以下情况时,委托方应及时到受托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委托方无法正常使用受托方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或委托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委托方应承担办妥手续前已经发生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委托方自设密码泄露,应立即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委托方的E盾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坏,应立即至受托方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换手续。

  3)委托方的E盾在有效期内锁定,应立即登录上海银行网站下载个人网上银行初始化工具,自行完成E盾的初始化操作。同时,应立即至受托方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恢复手续或直接更换E盾。

  4)委托方发生卡/折丢失、签约受托方手机银行或接受短信服务的手机等移动终端丢失、手机停机、手机号码变更等情况,应立即至受托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更新等手续。

  5)委托方在使用个人电子银行过程中,如需办理注册信息更改或注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9、委托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受托方的款项。 

  10、委托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或恶意攻击受托方个人电子银行系统。 

  11、委托方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受托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时须同时遵守。

  12、委托方在使用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时产生的通讯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3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凡使用正确的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指委托方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指纹、数字证书等)进入受托方电子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均视为委托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经确认的消费依据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委托方对该项交易承担责任。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受托方处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14委托方知晓并同意受托方基于了解委托方的业务需求,为委托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等目的,将依法收集、处理、传递、使用委托方提供给受托方的信息、委托方享受受托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等信息可能用于受托方或其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数据分析等用途。受托方承诺并会要求合作伙伴承诺对委托方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应向有权机关披露除外。

  15委托方在此确认:受托方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其在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支付业务时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委托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6、委托方应当依法依规开通和使用个人电子银行,对于出现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受托方有权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 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方权利 

    1、受托方有权根据委托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委托方的注册申请。 

    2、受托方有权制定或变更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上海银行网站或受托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布时生效。 

    3、受托方有权对其个人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4、委托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受托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等情况的,受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委托方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委托方责任的权利。委托方利用受托方个人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受托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

    5受托方对因以下情况未能正确执行委托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受托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委托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支付金额高于受托方或委托方设置的限额。 

     (4)委托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扣划或账户状态不正常。 

     (5)委托方未能按照受托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或操作提示正确操作。

     (6)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7)委托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8)受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及不可归责于受托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委托方免除受托方责任,但受托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使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9)受托方与委托方的交易方(如: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特约商户)因故终止合作的。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6、受托方因其过错未及时正确执行委托方交易指令的,应赔偿委托方的损失,但不包括对协议履行后可获得利益的赔偿。受托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交易指令的金额或委托方直接损失的金额(以金额较少者为限)。

     7、受托方根据交易指令或退款指令划款时,划出款项少于交易指令的应付金额或者划入款项多于退款指令的应退金额的,受托方有权主动扣回相应款项。

     8、受托方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除依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委托方使用个人电子银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委托方使用个人电子银行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和争议等由委托方自行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

     9、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受托方不退回委托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10、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通讯故障、网络拥堵等非属受托方重大过失的情况造成委托方不当得利的,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划委托方的不当利益。当委托方账户余额不足时,委托方应在接到受托方通知后及时补缴不当利益。对于拒绝补缴的,受托方有权根据需要暂停委托方对应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

     11、受托方对委托方的任何通知,经上海银行网站或受托方营业网点公告后视为委托方已经收到。

     12、委托方同意并授权受托方可通过短信、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银行客户端App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其发送通知,内容包括功能变更、产品服务等信息。

  (二)受托方义务 

     1、受托方负责及时为委托方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委托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委托方提供相应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其中,对于委托方申请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服务的,受托方仅接收委托方通过上海银行网站发起的申请。

     2、在受托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受托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委托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3、委托方在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与受托方签订了授权受托方通过个人电子银行对委托方指定账户进行扣款支付的协议后,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通过协议中指定第三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后,应按协议要求进行相关验证,验证通过后按照交易指令自动付款。对受托方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交易指令,委托方不得要求变更、撤回或撤销。

     4、受托方对于个人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5、受托方负责向委托方提供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上海银行网站公布功能介绍、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6、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受托方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另有规定或委托方和受托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本协议是受托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通知和送达

  委托方知晓并同意,委托方在受托方进行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线上提交文件、参与业务流程处理并获得服务,均以受托方线上系统记录作为各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本协议各方系通过受托方进行的线上系统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则各方通过该等线上系统相互进行的通讯,在相应信息成功发送后亦视为有效送达(除非受托方有其他明显证据证明该通知未成功送达)。

  受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设备终端等方式按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委托方送达地址等任一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方。

  委托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委托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方,受托方按原送达地址送达的,或因委托方提供的变更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达。

  按本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方式,邮寄送达的,送达日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送达日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电报、传真到达对方之日;采用电子设备终端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发件人发出之日。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委托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受托方营业网点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委托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方(含受托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受托方提供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受委托方注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委托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受托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委托方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委托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受托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受托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如委托方到受托方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的,本协议自委托方办理签约手续之日起生效;如委托方通过上海银行网站、手机银行客户端、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本协议自委托方在系统中勾选或点击确认之日起生效。通过线上签署方式对本协议所作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点击的形式或是以其他数据电文形式的回复)具有本协议以签字签署的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

  委托方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