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关于存量法人及普惠客户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细则的公告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规定,现就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转换范围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在我行办理的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人民币法人及普惠客户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
二、转换规则
转换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次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三、转换方式
我行工作人员将从3月初开始陆续与相关客户联系,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适时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转换的相关要素和签订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对存款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进行转换。
我行将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实施上述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方案,如有疑问请洽贷款经办行。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