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和单位客户消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有效规范上海银行借记卡业务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上海银行发行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借记卡和个人借记卡,其中单位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个人借记卡按发行方式不同分为配折发行的借记卡(配折卡)和无折发行的借记卡(电子借记卡);按合作机构不同分为与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联名卡、与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认同卡。

根据载有介质不同,借记卡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除标准卡形态外,借记卡还包括异形卡,加载于NFC手机等其他产品形态。

第三条  个人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功能,可在上海银行、特约单位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使用;单位借记卡具有交易转账与消费等功能;借记卡外币账户的存、取款、转账等业务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有金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第四条  个人借记卡客户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

在特约单位消费结算;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个人金融服务。

个人借记卡客户可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个人借记卡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的相关要求,应遵循上海银行最新业务规定;借记卡涉及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还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单位借记卡客户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

在特约单位消费结算;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账单补寄、附卡额度设定等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的相关要求,应遵循上海银行最新业务规定。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上海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上海银行申领个人借记卡。客户申请借记卡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取实名,申请时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个人资料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上海银行,否则,由此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个人代理他人办理电子借记卡的,须在办卡申请表中增加填写“代办理由”一项。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如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借记卡,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领。单位申请人可为单位申领主卡以及为其单位下属员工申领多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为保证借记卡申请人的资金安全,自申领之日起两个月内借记卡未领取的,银行有权销毁卡片。

第七条  借记卡设置有效期。卡片到期时,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借记卡,应及时至我行相关受理渠道更换新卡。对已过期的借记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凭密码进行交易(无磁无密交易等经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指定交易及行业标准小额免密码交易除外),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并适时更换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IC卡(含磁条IC复合卡)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单位结算卡“结贷一卡通”除外)。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上海银行有权认为该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手机银行、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手机银行、合作机构等渠道开通和关闭线上支付的小额免密功能。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输入密码,上海银行有权认为该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条  持卡人凭卡在上海银行自助机具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问题造成借记卡被吞没(除没收卡)的,可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机具的吞没卡指定领取网点领取被吞卡。若委托他人代领吞没卡的,必须同时提供持卡人本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逾期未领的,吞没卡指定领取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若持卡人在他行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须参照他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持卡人对交易账目有异议,应自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申请,上海银行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若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二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如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上海银行云网点渠道或至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或正式挂失。配折卡挂失时,对应的活期一本通账户仍有效,持卡人应同时申请办理账户挂失。在上海银行办理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上海银行调查情况,则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上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等办理口头挂失后,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上海银行指定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三条  借记卡因磁条或芯片损坏、过期等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同时交回原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可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上海银行云网点渠道或至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置密码业务,重置密码业务完成后密码实时生效。对于借记卡密码遗忘的,上海银行当场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

第十五条  对于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在自助机具三次或各渠道交易累计十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上海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锁定后取款、消费等部分交易不能通过。锁定后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通过上海银行云网点渠道或至上海银行营业网点申请解锁。

第十六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结清全部交易款项、有关费用以及取消所有业务功能,方可办理销卡。持卡人对遗失或被盗的借记卡提出销卡申请时,须按挂失销卡的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借记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保管并代为使用;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为便利、优化持卡人账户管理,主卡申请人、附属卡申请人、代办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银行可通过短信、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银行客户端App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其发送通知,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基本情况、持有产品服务的基本情况、功能变更等,以及经上述授权人同意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上海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上海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二十条  由于电力、系统通讯故障、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上海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持卡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除银行过错外,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上海银行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第二十一条  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必须按照《上海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规定缴纳年费、制卡工本费、挂失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因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拖欠相关费用,上海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后6个月或连续3年以上无业务发生的,银行有权对该账户进行限制使用;如账户余额为零的,银行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可对交易异常(涉及资金风险等原因)的卡片采取包括主动锁定、冻结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让等,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需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银行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借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起诉,并递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上海银行如修改本章程,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告修改后的内容,公告满30天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涉及借记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上海银行服务收费公告信息为准。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上海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上海银行提出销卡申请,上海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271日起正式执行,并对所有持卡人生效,同时原《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若对本章程的相关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致电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4,或通过上海银行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联系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