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
适用说明: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家庭,在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选择申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组合)。
一、贷款申请
(一)基本条件
1、符合购买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2、为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人之一;
3、具有还款意愿以及相应的还款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主借款人条件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经适房贷款的主借款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之一;
2、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共同借款人条件
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其他产权人应作为个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直系血亲与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经其本人同意可作为个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所购经适房情况及其借款人还款能力综合评定,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房屋销售总价的65%。
三、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确定的可贷年限为准;
商业性贷款期限: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若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
1、商业性贷款利率按年利率显示,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具体贷款执行利率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
2、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后确定。
五、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收入证明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证明材料
1、已签署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2、首付款发票或支付凭证。
注:具体贷款申请材料由上海银行贷款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
六、还 款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2、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采取按月分期还款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七、担 保
需以借款人所购房产作抵押。
八、特别提示
如您对本业务存在疑问、意见、投诉或建议时,可联系上海银行贷款经办行或致电95594。